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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注册商标保护的双刃剑

文章来源:智硕集团时间:2022-01-18 14: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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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新商标”)时,同类核定商品/服务上存在已经注册的近似商标(“在先障碍商标”)是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在此情况下,对已经注册的近似商标申请“撤三”,也是消除申请障碍的常用手段。但实践中采取“撤三”措施时,经常发生这种情况:申请人辛辛苦苦撤销了在先障碍商标后,申请新商标时却发现新商标或者与新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已经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申请人辛苦一场竟为他人做了嫁衣,自己的商标依然无法注册。

 

本文将结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分析如何有效利用“撤三”措施,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消除障碍,以及如何有效防止自己的注册商标被申请“撤三”。

一、如何有效申请“撤三”并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撤三”是指撤销注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若申请人拟申请注册的新商标有在先障碍商标,申请人可以初步核查在先障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三年,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初步判断在先障碍商标符合“撤三”条件的情况下,即可以对该在先障碍商标申请撤销。

 

按照通常的思维,我们应该是在在先障碍商标“撤三”成功后,重新提交新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这样做的风险在于,“撤三”成功与重新提交申请,短短几天,若被“有心”之人钻了空子,被他人捷足先登,抢先提交了新商标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将出现开篇提到的情形。为防止对在先障碍商标的“撤三”成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根据实务经验,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撤三”的同时甚至在申请“撤三”之前提交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当然,在此情况下,由于商标申请的审理时间比“撤三”的时间短,因此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但在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再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复审通常需要6-8个月的时间,“撤三”的裁定结果一般会早于驳回复审结果,因此,新商标可以在驳回复审后通过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如“撤三”的审查结果还未作出,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请求中止审理驳回复审,以等待“撤三”的审理结果。

 

二、如何避免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

其实,“撤三”不仅是消除自己注册商标申请障碍的利剑,既然可以申请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并非获得商标注册后就高枕无忧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三”。提出“撤三”申请不需要证明与注册商标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只需提出“撤三”申请,举证责任在被申请“撤三”的一方。因此,“撤三”申请的成本和门槛很低,也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撤三”申请人通过恶意提起“撤三”牟利的现象。因此,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后若不加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被“撤三”。

(一) 积极使用,留存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因此,避免注册商标被撤销,权利人首先要积极使用。同时,为应对日后注册商标被申请“撤三”答辩的需要,注册商标的使用要留下证据。实践中,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未注意留存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使用的证据,在被提起“撤三”时,无法提供证据或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商标未使用或仅进行了象征性使用,进而被撤销。

 

《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为避免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我们建议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在采购合同、供货单、发票、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体现交易的商品、交易时的文件中体现注册商标,并注意留存;

 

2、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时,使用注册商标,并注意留存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内容,广告展出的证明;

 

3、在展览中展出商品并尽可能的体现注册商标,注意留存展出信息、展位图片、展位商品图片;

 

4、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注意留存许可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注册商标许可的证据,还要留存被许可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二) 积极答辩,充分、有效举证

 

实践中,权利人虽然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但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况比比皆是。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后,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权利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通知权利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月内提供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因此,权利人应当积极答辩,提供符合商标局对“使用”认定标准的证据,防止商标被“撤三”。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1. 注意证据形成的时间

 

权利人应提供自“撤三”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内,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如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1日提起“撤三”申请,权利人应提交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在核定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2. 证据的形式要求与实质要求

 

在形式上,证据应当体现注册商标的标识、商品/服务类别、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在实质上,证据能够证明注册商标在商品/服务流通过程中有进行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注册商标的“撤三”是商标保护的“双刃剑”,可以成为助力己方注册商标申请的利器,也可能成为他人攻击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匕首,对于有商业价值和使用需求的商标,尽早注册、真实使用才能不被“乱箭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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