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转让“债权”到底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的情况除外。
在实务中,债权转让还要考虑税费的问题,到底涉及哪些税呢?
1、增值税
“债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债权”无需缴纳增值税。债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举例:
2022年1月1日, A银行处置一批自有的不良债权,A银行与S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不良债权打包处置协议》,将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的对B公司等5家公司的账面净值7000万元不良债权,按照3000万折价打包转让给S资产管理公司。
分析:
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A银行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就债权转让行为向S资产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债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
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转让收入(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资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转让方: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对取得的资产以其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举例:
2022年初,A公司以4.2亿元的市场公允交易价格,收购了集团公司对B公司的账面净值为10.5亿元的债权(集团公司核算为“其他应收款”)。该关联交易业务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集团公司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收入4.2亿,转让损失6.3亿元(10.5亿-4.2亿)。收购方A公司按公允价值4.2亿元确认债权的计税成本。
(2)特殊性税收处理
①享受条件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资产划转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按账面净值划转持有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A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联交易业务,可以采用按账面净值划转的方式,双方都不确认损益,可以享受资产划转特殊性税收处理。
②特殊性税收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特殊性税收处理对应的会计处理
划出方:
借:资本公积等
贷:其他应收款——债权(账面净额)
划入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资本公积
3、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债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财产原值)*20%
计算公式注意事项:
①收入=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
②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③财产原值(即债权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取得合规凭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⑤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同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从资产管理公司花费100万购置“不良”债权,1年后债务人A公司经营好转,张三通过起诉债务人A公司等司法程序,取得偿债收入105万元。
张三需要缴纳个税=(105万-100万)*20%=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5〕655号)。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转让交易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本文部分来源:亿企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