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注册专栏
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及备用名;
(二)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公章;
(三)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包括:
1.投资者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
2.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从事商业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行业的经历说明;
3.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
4.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5.拟设保理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保理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
(五)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资深顾问 丁晓勤 13817946629 (同微信号) 柴娟 13402119793 (同微信号)